人工智能与人类劳动具有内在的关联,探讨这种关联无疑是智能时代最重要的前沿问题之一。
这是传统的正义理论和法学原理所难以回答的,但恰是数字法理的重大理论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更为关键的是,在很多问题上,数字时代的理论逻辑不太可能完全符合工商社会的基本原理,数字法学、数字法理会有其自身的时代脉动和理论诉求,它可以继承和包容所有的理论发展,但却不会逆向符合,只会致力于对现代法学的完善性研究、数字化法学的扩展性研究和数字法学的重建性研究。而数字社会则是基于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而形成的,超越于工商社会的物理时空限度、人的生物属性和自然联结关系的生活模式,呈现出全域链接、全时共在、数字孪生、智慧泛在的新型社会运行机制和日常生活状态。要么认为数字法学的理论破窗和学术命题并不符合现代法学基本原理和学术共识而加以否定。进入专题: 数字法学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学习并追赶西方法学的同时,中国法学却逐渐失去了自主性,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变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疑问。
在法学发展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一直在追赶西方,或者说在追赶代表着现代性的西方法学。同时,还形成了人机交互或人机共生的生活状态,不仅工作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机合作场景,如自动驾驶、智能医生、智能投顾、自动化行政等。[36]参见李忠夏:《宪法变迁与宪法教义学: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84页。
例如,随着人类增强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医疗救治中,人的生命体质也被逐渐改变,至此,人的生命已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生命,而被深深打上了数字技术的烙印,体现出数字生命的色彩。数字社会伊始,我们就遇到了因技术滥用而产生的诸多非传统安全威胁问题,如隐私泄露、数据伪造、信息盗窃、病毒攻击等。[40]这种三元结构直接影响着数字人权的生成和实现。政府应用数字信息技术的目的不是为了加强对普通公民的数字管控,而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数字自由。
第三,人权为政府的道德善治确立了价值导向。上网权、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完整权等构成了数字人权的实在内容。
就个体而言,某人是因特定数据而被构成为某人的。面对眼花缭乱的技术更新,所有人都要不停吸收最新的信息和知识,掌握最新软件的技术,否则马上就会被时代淘汰。网络接入需求的满足是其他数字化需求的前提。显然,单就该条款而言,它是一项义务性规范,换言之,它是宪法为国家设定的一项根本义务。
[16]二、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从概念上讲,人性是指人的本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管理行为容易超越权力边界。它通过制度认可的方式将人们关于某项道德权利的共识固定化,并赋予这项权利实现的制度性保障。就人的身体的数字化而言,数字技术使人愈来愈以数据的方式存在,使得网络空间的数字在场逐渐代替了现实世界的身体在场。
传统隐私权的构设主要是立基于公域和私域的二元区分,并且主要保护的是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人事务。尽管某些大型科技企业在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分化了国家的公权力,拥有了所谓的准公权力,并且从权力—义务统一性角度来理解,它们似乎也应负担一定的人权义务。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进入专题: 人权 数字人权 数字社会 。[33]作为维持人的尊严的宪法,应当对这些威胁给予高度关注,并强调数字科技也应当以人为本,坚守人的主体性、自主性、目的性原则,以维护人性尊严为依归。
数字人权正是以合作的权利逻辑为主体间互取所需提供保障。[23]如今,增强现实技术(AR)已经可以实现人的知觉在场,例如,淘宝的AR实景购物功能可以辅助消费者在线试衣试妆,使其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体验,但这种知觉在场只是数字在场的初级形式。[10]数字素养匮乏的人难以适应这样的改变。它有助于释放个人进行表达和交流的天性,构建公民参政议政平台,促进社会资源分配等。[9]然而,置身数字社会的个体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困境与风险,容易对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形成一定的忧虑与抵制。而在数字社会,一些与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科技催生出许多新兴权利,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
[2]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目的意义上的权利,而数字科技催生的诸项权利是其他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实现手段,只是手段意义上的权利,难以满足人权的目的属性。从人权条款和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找到宪法容纳数字人权的实际载体。
(二)规范来源:人权条款+人格尊严上面的相关论述主要还是从宪法文本外部讨论数字人权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正当性。[34]因此,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人权,强调基本权第三者效力和制度性保障等问题。
一般来说,证明身份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进入数字社会以后,随着愈来愈多的交易以及人们的日常交往以在线方式进行,个人的数字身份就变得愈来愈重要。在可预见的将来,随着5G移动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普及,人的一言一行可以被完全数据化,并可以全息影像的方式现身异地,此时,他将拥有一个能够替代自身并接受自我操控的数据肉身,从而代替现实世界的身体在场并行动。
(一)权利推定:未列举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公民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规定在宪法中的人权,是人权中‘法定形态的一部分。(二)人权对数字社会的道德奠基道德奠基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建立起一个基础,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基础,社会才能滋生出普遍的良善道德价值精神与健康人格,以及由此进一步拓展的公平正义的政治秩序。当前,数字技术已将人的生存场景从线下逐步转移到线上。第二,身份的数字属性。
政府更应当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来治理社会,防止技术滥用而侵犯人权。[31]在数字社会,人权与秩序之间的张力将继续存在,国家必须在网络空间中的人权与秩序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
[11]因此,强调人权对个体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无疑可以减轻人们对新技术运用的忧虑与不安,为个体的道德包容提供坚实的心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数字社会的信任感,从而减轻数字社会技术应用和制度变革的阻力。就国家对数字人权的给付义务而言,它要求执法机关应当致力于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素养,同时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如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
[8]参见郑智航:《数字资本运作逻辑下的数据权利保护》,载《求是学刊》2021年第4期,第113-126页。愈来愈发达的人工智能技术使机器人逐渐逼近人类的理智与思维能力,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撼动了人的主体地位。
因此,数字人权强调个人、政府和数据平台的共治理念。一方面,互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个体及时、精确地反馈其体验对技术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数字人权的防御权功能强调国家对这些新兴权利的尊重。这些数字足迹共同表征或隐含了人的身份信息,赋予了人的身份以数字属性,从而形成了一种通行于网络空间的数字身份。
[9]参见See Stallman R., Is Digital Inclusion a Good Thing? How Can We Make Sure It is?, 2 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112, 112-118(2010).[10][日]斋藤茂男:《饱食穷民》,王晓夏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因此,网络表达是数字人权的核心。
在数字社会,人类在因高科技发展享受便利的同时,人权也因高科技的专业化和不透明性而易受损害。就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言,当大多数个人和组织选择将相关信息发布于互联网上,一个人一旦被排除在互联网之外,实际上就被排除在了信息之外。
[6]进入数字社会,先进技术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和突发性,需要强有力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来对技术进行规制,但过度依赖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硬规则,也导致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没落。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